行政事项名称 :
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(商务部)
行政事项类别 :
行政监管
法律依据 :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第三章第十五条;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 2001年第332号);
三、《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 2004年第26号);
四、《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》(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 2001年第10号);
五、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》(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令 2001年第25号)。
申请条件 :
申请进口的产品符合其经营范围
需要提交的材料 :
一、进口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;
二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原件;
三、申请进口报告;(写明本年度已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况、已报关情况及本次申领情况,介绍企业概况、行业情况、进口产品的技术性能及进口计划 ,旧设备请写明设备状态 。网上报送电子数据时在“企业进口说明”栏目中简要写明上述内容。)
四、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;(网上报送电子数据时在“企业进口说明”栏目中注明合同号及预计到港时间。)
五、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,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;
六、法律法规对“进口用户”或者“进口商品用途”有特定规定的,应当提交“进口用户”或者“进口商品用途”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;
七、 针对不同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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